2021年4月6日 星期二

從投票中學習

近日中央修改選舉制度,已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提到,香港「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日前回應有人鼓吹冷待或杯葛選舉是否屬於上述行為時表示,「白票」是其中一個正考慮現時法例是否足夠處理的行為,本地修例時若有需要會適當地作調整。據了解,當局考慮規管的是組織號召投白票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選民不去投票或投廢票是自由,毋須法例規管。

若你google搜尋投票的解釋,你會找到以下的資料:

投票是決策的一種方法,典型的手法是群體經過討論或辯論後,在特定紙張上標示出投票者的立場,然後投交大會作點算。除了投票,共識決策法和賭博也是決策的方法。民主國家裡,選民在選舉中投票,選出代表他們的議員或公職人員。

 

每一個人通過選票表達支持或反對某一意見或候選人。票站通常採取不記名投票的辦法,投票者無需披露政治取向。但是,有選舉的國家不一定代表是民主國家,一些極權國家的「選舉」,可能受統治階層嚴格管控,候選人也可能是內定的,並沒有真正的競爭可言,而且亦可能只有很少人有權投票。

或者可以這樣說,投票只是表達個人的想法的一個方法而已。有人視之為公民的責任,這是他在社群或社會中必須履行之責任。有人亦將投票理解為人民之權利,人民可以運用手中的選票去作出他的選擇。不論是權利還是責任,大家都應該對投票這行為有所認識,否則你只要跟著他人的牽引去做而已。以下只是我個人的意見,你亦可以有自己獨立的思考。首先,投不投票已經是一個行動去表達你的意見。不參與投票有著很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忘記、認為投了也沒有用處、沒有合適的選擇等等,除了忘記去投票之外,其他的因素都是可能是你的意願。至於參與投票,除了已經安排好的選擇之外,選民應可以選擇 以上皆非” (None of the above),即所謂白票的表達。另外,又有些人刻意將選票弄為廢票,如多投一至兩位候選人或不在正確位置表視你的選擇等,以此去表達自己的不滿。 我知道有些地方的選舉,白票或廢票的數量如超過某一個百分比,該次選舉就宣告無效,需要重新再來。這樣的安排,就是所謂民意或民主。

民主主義(Democracy)的思維發展源於古希臘,由當時的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書中提出了「民主(demokratia)」這個詞,是由「demoe~人民」和「kratos~權力、治理」這兩個字根所合成的。從字義上來說,民主的基本含義是「由人民來統治」。然而,近代民主主義的主流思維與浪潮,卻是到了十八世紀才漸漸地影響世界各地的不同國家。事實上,任何人制訂的制度,都無法解決人性中「罪性」的破壞。所以,人類歷史上的任何社會制度,都會因著罪惡的橫行,最終顯出制度的缺憾與無奈。任何一個國家或社會,如果無法教育百姓回歸遵行真理的法則,無法改變人心轉向聖潔、公義的上帝,無法引導罪人悔改與重生,那麼無論什麼制度,都將如歷史的教訓一般,看見國家與人民走向滅亡。然而,「民主」制度是因為體認到人都是罪人,都可能會犯錯,為要降低這種個人犯罪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我們不能給一個人無限的權力,正所謂「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

 盼望我們都能追求「神主」,好好地尋求神、禱告主、認識耶穌、敬畏上帝,並在真理的聖靈裡重生,因為唯有讓基督作我的主;作我家的主;作我社會的主;作我國家的主,我們的生命、我們的國家與社會,才得以有真正的保障、祝福、喜樂、幸福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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