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們在google搜尋”投票”的解釋,你會找到以下的資料:
投票是決策的一種方法,典型的手法是群體經過討論或辯論後,在特定紙張上標示出投票者的立場,然後投交大會作點算。除了投票,共識決策法和賭博也是決策的方法。民主國家裡,選民在選舉中投票,選出代表他們的議員或公職人員。
每一個人通過選票表達支持或反對某一意見或候選人。票站通常採取不記名投票的辦法,投票者無需披露政治取向。但是,有選舉的國家不一定代表是民主國家,一些極權國家的「選舉」,可能受統治階層嚴格管控,候選人也可能是內定的,並沒有真正的競爭可言,而且亦可能只有很少人有權投票。
或者可以這樣說,投票只是表達個人的想法的一個方法而已。有人視之為公民的責任,這是他在社群或社會中必須履行之責任。有人亦將投票理解為人民之權利,人民可以運用手中的選票去作出他的選擇。不論是權利還是責任,大家都應該對投票這行為有所認識,否則你只要跟著他人的牽引去做而已。以下只是我個人的意見,你亦可以有自己獨立的思考。首先,投不投票已經是一個行動去表達你的意見。不參與投票有著很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忘記、認為投了也沒有用處、沒有合適的選擇等等,除了忘記去投票之外,其他的因素都是可能是你的意願。至於參與投票,除了已經安排好的選擇之外,選民應可以選擇 ”以上皆非” (None of the above),即所謂”白票”的表達。另外,又有些人刻意將選票弄為廢票,如多投一至兩位候選人或不在正確位置表視你的選擇等,以此去表達自己的不滿。 我知道有些地方的選舉,白票或廢票的數量如超過某一個百分比,該次選舉就宣告無效,需要重新再來。這樣的安排,就是所謂民意或民主。
民主主義(Democracy)的思維發展源於古希臘,由當時的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書中提出了「民主(demokratia)」這個詞,是由「demoe~人民」和「kratos~權力、治理」這兩個字根所合成的。從字義上來說,民主的基本含義是「由人民來統治」。然而,近代民主主義的主流思維與浪潮,卻是到了十八世紀才漸漸地影響世界各地的不同國家。事實上,任何人制訂的制度,都無法解決人性中「罪性」的破壞。所以,人類歷史上的任何社會制度,都會因著罪惡的橫行,最終顯出制度的缺憾與無奈。任何一個國家或社會,如果無法教育百姓回歸遵行真理的法則,無法改變人心轉向聖潔、公義的上帝,無法引導罪人悔改與重生,那麼無論什麼制度,都將如歷史的教訓一般,看見國家與人民走向滅亡。然而,「民主」制度是因為體認到人都是罪人,都可能會犯錯,為要降低這種個人犯罪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我們不能給一個人無限的權力,正所謂「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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