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者在本文中簡介了基督徒婚禮的歷史。
初期教會基督徒的嫁娶,是沿用一般社會上的家庭禮俗:即訂親(由 雙方家長)和過門,取消了外教的拜祭儀式而已。按家庭禮俗成親之 後,夫婦因著共同信仰而生活,一起參與基督徒的聚會和祈禱。當然 ,教會自開始即關心基督徒善度婚姻生活,教父們也不斷提醒基督徒 夫婦該在主內生活。
313年之後,教會仍然沒有特為婚姻而設的禮儀,雖然神職人員漸 漸被邀參加家庭中按社會習俗所舉行的婚禮,或被請為新人祝福,甚 至祝福新房。間中也有新人在家裡舉行婚禮後的一兩天,才到聖堂參 加聖祭,和接受神職的祝福。隨同祝福也有為新人披上婚紗或帶上花 環(榮冠)等禮俗。後來祝福新人便成為一般基督徒結婚時,除家庭 禮俗外附加的教會習慣。
到了第四世紀末,五世紀初,羅馬教會為確保教會職員的正當婚姻生 活,教宗Siricus(384-399),及依諾森一世(40 1-417)要求神職人員(小品)的婚禮必須由司鐸批准和祝福, 但為一般信友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最早的羅馬教會婚禮經文載於五至六世紀的禮書Ve 1105-1110號,包括彌撒及祝福新娘的經文。經文內容是祈 求天主降福夫婦永結同心,承行天主創造男女,延續人類的計劃,並 闡明夫婦相愛實為基督與教會相愛結合的表徵,且引述舊約中的賢婦 來祝福新娘。(直到梵二改革,婚禮祝福都是用新娘的)。但直到第 八世紀仍沒有記錄新人的許諾,因為婚諾常是由父母或新人按禮俗在 訂親或過門時在家裡舉行的。
公元866年,教宗尼各老一世以法律觀點聲稱婚姻有效的基礎為雙 方的承諾,而無關於社會禮俗或教會禮儀。
當時正值查理曼大帝整頓國民婚姻之後,政府鼓勵人民公開舉行婚禮 ,於是漸漸家長將女兒交與新郎等禮俗,也移置聖堂門口舉行,然後 新人步入聖堂參與彌撒和由神父祝福,其後漸漸因著重新人的自由許 諾,且神父也漸漸分擔家長的部份角色,遂在聖堂門外,詢問新人的 婚姻許諾後,加說:「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把你們結為夫婦」。 偶然神父也按禮俗祝福新郎給與新娘的戒指。(雙方交換戒指只是近 代的禮俗)。雖然如此,從法律觀點,婚姻有效仍在於雙方的許諾, 而無關乎禮儀,故此私下婚姻仍然有效,但帶來很多混亂。
脫利騰公會議鑒於私下婚姻的流弊,規定所有基督徒的婚姻都要經過 教會的批准,在教會面前舉行(即在教會指定的神職人員,以及兩三 位證人面前舉行);當時所制定的婚禮也只注意由神職問明新人的許 諾和宣告新人的結合,這可以說是相當法律化的。
梵二公會議重申婚姻生活,是天主創世和救世工程的實現;而宗座聖 禮部1969年出版的新婚姻禮典,綜合了教會的傳統,在婚禮中除 重視新人的許諾外,更強調教會對新人的祝福,且一方面盡量減少以 往太法律化的辭句,另一方面充實和加強婚禮中的聖經選讀、講道、 祝福新人等禱文,為能表達出夫婦的結合是天主深愛教會和人類的盟 約的實現。婚禮實在是一項教會的祈禱,信德的行動,而非法律的外 表形式。
希望以上的婚禮簡史有助於大家了解婚禮的重點和精神,並協助新人 善度基督化的婚姻生活,務使婚禮的舉行,即新人彼此許諾婚姻誓盟 和接受教會祝福的時刻,能印證和表達出基督與教會的相愛合一。
313年之後,教會仍然沒有特為婚姻而設的禮儀,雖然神職人員漸
到了第四世紀末,五世紀初,羅馬教會為確保教會職員的正當婚姻生
最早的羅馬教會婚禮經文載於五至六世紀的禮書Ve 1105-1110號,包括彌撒及祝福新娘的經文。經文內容是祈
公元866年,教宗尼各老一世以法律觀點聲稱婚姻有效的基礎為雙
當時正值查理曼大帝整頓國民婚姻之後,政府鼓勵人民公開舉行婚禮
脫利騰公會議鑒於私下婚姻的流弊,規定所有基督徒的婚姻都要經過
梵二公會議重申婚姻生活,是天主創世和救世工程的實現;而宗座聖
希望以上的婚禮簡史有助於大家了解婚禮的重點和精神,並協助新人
基督徒婚禮簡史
羅國輝
神思第五期一九九零年5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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